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新疆棉交易的公告
(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1号)
各涉棉企业、交易商:
根据2014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国家取消棉花临时收储政策,改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新疆)开展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作为改革试点的配套措施之一,新疆决定建立棉花专业仓储制度,即除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区内经过资格认定的棉花加工企业须将加工好的成包皮棉按规定时间全部存入指定的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进行在库重量检验、取样及后续仪器化公证检验。棉花专业仓储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保障新疆棉花目标价格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确保补贴的“公正、精准、透明”,精确统计新疆棉花产量,维护新疆棉花质量的公信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推广,同样有利于建立起完整的新疆棉花加工、销售、库存、质量信息管理系统,有利于我国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完善和深化,有利于发展棉花现代物流、降低棉花流通成本,有利于发展棉花网上交易、提高棉花流通效率,有利于政府部门准确掌握棉花购销存数据、提高棉花决策的科学性。
为保障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落实国家有关部门提出的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要适应发展棉花现代物流的需要,加强自身建设和与棉花公检数据库的衔接,建立起统一开放、节约高效的棉花市场交易平台,组织新疆棉花收购加工企业,将加工检验后的皮棉按照自愿的原则通过交易市场公开销售,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新疆棉花加工、销售、库存、质量信息管理系统,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的要求,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拟于近日起组织2014年度新疆棉交易,促进2014年度新疆棉的销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方式自愿选择
为满足涉棉企业的新疆棉销售和采购需要,本次新疆棉交易组织工作将采用网上竞卖交易、协商交易等多种方式供企业自愿选择。
(一)竞卖交易是指卖方将存放在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即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下同)中拟销售新疆棉的质量、重量等基础数据通过交易市场预先公布后挂牌报价,由符合资格的买方自主加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以最高购买价成交,双方通过交易市场签订购销合同并进行实物交割的交易方式。参与竞卖交易的新疆棉是指2014年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境内生产、收购和加工并存入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规范监管和在库公检的细绒棉。
(二)协商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将存放在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中新疆棉的成交价格、结算及质量重量纠纷处理方式自行协商后,仅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权变更的交易方式。参与协商交易的新疆棉是指2014年度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境内生产、收购和加工并存入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规范监管和在库公检的细绒棉,以及存入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接受规范监管但未实施在库公检的长绒棉。
2014年12月31日前,交易市场免收协商交易手续费,并免费为买卖双方提供货权变更、出库手续办理等服务。
二、已移库新疆棉也可参与交易
已纳入规范监管并实施了在库公检的新疆棉,如移库至内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也可参与竞卖交易或协商交易等交易方式。
三、成交结果公布和备案
为便于政府部门准确掌握棉花购销存数据,2014年12月31日前,交易市场对首次参与竞卖交易或协商交易的新疆棉批次进行适当标注,供有关买方参考。交易市场及时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对外发布新疆棉交易成交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新疆棉销售竞卖交易、协商交易等相关细则,交易市场将另行发布公告。
特此公告。
全国棉花交易市场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新疆棉竞卖交易的公告
(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2号)
各涉棉企业、交易商: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新疆棉交易的公告(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1号)》公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拟于近日起通过商品棉竞卖交易系统竞价销售2014年度新疆棉。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时间和方式
每个国家法定工作日的下午3:00开始交易,即下午3:00开市,3:30开始1分钟倒计时,4:00开始30秒倒计时,4:30开始15秒倒计时,直至闭市。具体上市交易时间另行公告。
交易方式按有关部门批准的《2014年度新疆棉竞卖交易办法》(见附件1)执行。
二、交易资格
1、参与此次新疆棉竞卖交易的买卖方应为交易市场的交易商。
2、如果企业尚未成为交易市场交易商,请咨询所在区域交易市场办事处(联系方式见附件2)办理入市手续。
三、竞卖底价确定
竞卖底价由卖方交易商自主确定,并通过交易市场竞卖交易系统予以发布,买方交易商在竞卖底价的基础上自主加价,每次加价幅度为10元/吨的整数倍。
四、质量重量检验
参加此次竞卖交易的新疆棉为已存入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即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并纳入规范监管,生成《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仓单》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新疆监管棉花仓单》,且已按中国纤维检验局发布的《监管棉花公证检验实施办法(暂行)》(中纤局检一发〔2014〕42号)规定程序实施了在库公证检验的细绒棉。
已纳入规范监管并实施了在库公证检验的新疆棉,如移库至内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也可参与竞卖交易。
有关质量重量以纤维检验机构出具的公证检验证书结果为准。
五、保证金
卖方交易商无须缴纳履约保证金。
为确保履约,买方交易商参加交易前,在交易市场预存不少于10万元的保证金,以保证交易的进行。竞卖交易中,交易市场从买方交易商预存保证金中根据成交数量按1000元/吨的标准暂扣履约保证金。买方交易商保证金不足将暂停交易,直至补足为止。
请买方交易商根据资金余额和预计交易数量,预存足额保证金,确保交易正常进行。
交易市场预存新疆棉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集团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行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6819200056225
或:
开户行: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01079800053005023
或: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
账 号:348059645959
或: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长虹桥支行
账 号:35200188000087429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3041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20399990010100000038471
请交易商汇款时,在有关汇款底联上注明用途为“新疆棉竞卖交易保证金”。
如交易商拟将其存放于交易市场其它账户上的保证金划转到新疆棉竞卖交易保证金账户,请通过交易商自助管理系统直接划拨。
按有关规定,交易市场只接受本单位的汇款作为交易履约保证金。
交易市场确认买方交易商货款到账后,即释放相应批次棉花的履约保证金。买方交易商如需将资金划回,请及时向交易市场提交资金调拨申请,交易市场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划拨。
六、合同签订及货款支付
所有参与竞卖交易的买方交易商须于成交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商品棉购销合同》,并于成交后5个工作日(以货款实际到账日期为准)或在卖方交易商书面同意的延展期限内,将货款汇至“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买方交易商未按本条规定签订《商品棉购销合同》或虽然签订合同但未及时支付货款的,成交合同自动解除,按买方违约处理,相应履约违约金归卖方所有,有关批次棉花重新组织竞卖。
交易市场接受买方货款的账户为:
收款单位: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金融街支行
账 号:0200216819200063150
或: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苏州桥支行
账 号:11001079800053008455
或: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民航大厦支行
账 号:021001040004775
或: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庄胜广场支行
账 号:338959049233
请交易商汇款时务必在有关汇款底联注明成交合同号,用途为“新疆棉竞卖货款”。
买方货款不足时,可向交易市场申请参与买方质押业务,具体按有关流程办理。
七、在库保管、保险费结算期限
买方货款到账后,交易市场即向买方出具新疆棉《提货单》,买方凭《提货单》到有关仓库提货。有关批次新疆棉于成交7日内(含)在仓库发生的保管、保险费仍由卖方交易商承担;货权变更后或超过7日以后在仓库发生的保管、保险费用由买方交易商承担。
八、质量重量纠纷处理
在交易市场开具《提货单》20日内,买方如对棉花质量重量有异议,可向交易市场提出复检申请,交易市场及时向中国纤维检验局提交。复检按中国纤维检验局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有关批次新疆棉复检后,如果颜色级、轧工质量、长度等与原验结果有差异的,按交易市场发布的质量差价标准(见附件3)重新结算货款。
九、信息发布和监督举报
(一)交易市场每日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2014年度商品棉竞卖交易”专栏及时公布上市数据、成交结果等,并提供交易实时行情。
(二)新疆棉在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的出库费按照自治区有关部门公布的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收费标准执行,具体请查阅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http://www.cnce.com)“交割仓库”专栏。严禁仓库超标准收费,如有发生,请买方交易商直接向交易市场举报,经查属实的,交易市场退回仓库多收交易商的费用,并对有关仓库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十、其它事项
(一)请卖方交易商按照交易市场规定,按批提交拟参与竞卖交易的数据。数据主要包括批号、竞卖底价、拟上市日期和数量等。具体按有关公告执行。
(二)为便于政府部门准确掌握棉花购销存数据,2014年12月31日前,交易市场对首次参与竞卖交易的新疆棉批次进行适当标注(如已通过协商交易做了货权变更的则视同非首次参与竞卖交易),供有关买方参考。交易市场及时将有关成交信息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交易市场联系方式
1、交易市场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106850。
2、交易咨询及入市手续办理:请与企业所在区域交易市场办事处联系,具体见附件2。
3、交易保证金咨询: 010-59338665(入金),010-88087041(出金)。
4、卖方交易商拟上市数据咨询:010-59338662。
5、成交合同签订及咨询:010-59338724。
6、货款及税票咨询:010-59338662。
7、提货单咨询:010-59338721,010-59338698。
8、质量重量纠纷处理:010-59338662,010-88087040(传真)。
9、交易系统技术咨询:010-59338699。
10、业务监督及投诉:010-59338640,010-59338614(传真)。
11、在线咨询及交流: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官方QQ群号:37827205;办事处QQ群号:125920519(新疆办事处)、161943084(南京办事处)、206102773(郑州办事处)、335904736(西安办事处)、390130764(济南办事处)。
(四)为使参加新疆棉竞卖交易的交易商熟悉操作程序,交易市场于10月20日-21日每日下午3:00-5:00将新疆棉竞卖交易模拟系统向交易商开放,供交易商学习和模拟交易。
未尽事项,按《2014年度新疆棉竞卖交易办法》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开展2014年度新疆棉协商交易的公告
(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3号)
各新疆棉花加工企业和采购企业: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新疆棉交易的公告(2014年度[商品棉交易]第1号)》公告,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自2014年10月20日起推出新疆棉协商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协商交易方式
新疆棉协商交易是指买卖双方对于存放在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或移库至内地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的新疆棉(含细绒棉和长绒棉)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提货仓库、运输费用、结算及质量重量纠纷处理方式等自行协商后,通过交易市场办理货权变更的交易交割方式。
协商交易中,交易市场只负责成交批次棉花的货权变更、出库手续办理事项。
二、协商交易流程
(一)卖方提供货权变更申请。买卖双方就2014年度新疆棉的购销价格等协商一致后,由卖方将有关批次棉花的《商品棉货权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传真至交易市场,传真号:010-88087040,联系人:沈娟;联系电话:010-59338661。
(二)办理货权变更或开具提货单。交易市场收到卖方提供的《商品棉货权变更申请表》后2个工作日内(含),办理完成货权变更手续;买方需要办理有关批次棉花的出库手续时,请买方向交易市场提交《出库申请书》(格式见附件2),交易市场收到买方《出库申请书》后2个工作日内(含)向买方开具《提货单》。买方凭《提货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到指定仓库提货。
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卖方货权变更申请表和买方的出库申请书可同时提交。
买方办理出库时,有关仓库须严格按照《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或《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指定交割(监管)仓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库,不得拖延出库或乱收费。
有关《货权变更申请书》的格式或《出库申请书》的格式可通过登录全国棉花交易市场网站进行下载,然后传真给交易市场。
(三)棉花出库。买方凭《提货单》及时到有关仓库办理完成有关批次棉花的出库。
二、注意事项
(一)免费服务。为鼓励买卖双方参与交易市场新疆棉协商交易,2014年12月31日前,交易市场不对买卖双方资格进行限制,且免收协商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手续费,并免费为买卖双方提供货权变更、出库手续办理等服务。
(二)信息公开和备案登记。交易市场完成货权变更手续以及通过仓库确认有关批次棉花确已出库后,及时通过中国棉花信息网对外发布,接受公众监督,并将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三)已参加新疆棉竞卖交易且已成交的有关批次新疆棉,可以办理货权变更,但不作为首次参与协商交易进行备案。
信息公开和备案登记日期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
(四)买卖双方自行解决交易交割纠纷。
(五)有关批次棉花的在库保管、保险等按交易市场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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